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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送检要求:
1 送检的计量器具应该是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并具有制造厂名、出厂编号或设备编号等标志的。
2 送检的计量器具外观应该保持完好、整洁,必需的附件齐全。对电源电压有不同使用要求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使用环境特殊的需有相应的标签提示说明,对检测项目的准确度和测量范围有特殊要求的也请作出明确的表示和提出。
3 根据不同的管理规范,若要求出具不同类型格式的检定、校准证书(如符合国内或国际标准的,或经认可的实验室校准证书等)时,应事先提出声明。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请声明。
二 送检计量器具登记程序:
1 请送检人员在本院大厅仪器收发室“送检登记处”领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委托单”(以下简称为‘委托单’)一式两份。委托单上的各页项栏目请按顺序填写,委托单位名称请填写上送检单位的全称或规范的简称(据此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才有效)。
为能及时迅速、准确无误地收到我院发出的完检器具提取通知,送检单位的详细通信地址、联系人名、科室部门、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内容也请使用规范的文字填写完整清楚。
2 送检的计量器具名称请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通用名称,以便仪器收发工作人员能尽快确定检测专业的分类,及时移交相关的专业实验室进行检定、校准及调修工作。填妥委托单后请将该单交给仪器收发人员验收,经核对点数无误后,待验收员在委托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送检人员即可取回委托单的第二联作为提取完检计量器具的凭证。
3 为节约客户在本院办理送检手续的时间,可在我院网站http://www.scm.com.cn/的业务受理页面处下载《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委托单》文档,预先填写打印好后,再和送检器具一起送来我院收发大厅办理。
三 提取完检计量器具和证书程序:
1 提取完检计量器具时必须携带委托单第二联的原件,如有丢失或损毁时一定要凭单位证明及提取人的身份证明方可办理。
2 将委托单第二联原件交仪器收发室“完检提取处”窗口,向工作人员换取“完检器具交费清单”第二联及“计量器具检测工作单”第一联共二份单据后,请在“计量器具检测工作单”左上角提货签名栏处签上提取人姓名和提取日期。
3 将已签名的检测工作单和交费清单一齐交到“检定/校准收费处”窗口,由本院财务人员收款并开具财务收款单据。
4 交费完毕,请返回“完检提取处”窗口,将经财务盖章的收款票据交仪器收发工作人员确认,领回“完检器具交费清单”第一联及检定/校准证书后,再等候领取完检的计量器具。离开本院前请仔细核对所领取的计量器具是否与“完检器具交费清单”上所列项目相符,检定/校准证书及标签、附件等是否数目齐全。
四 服务承诺:
1 本院检定/校准计量器具是优先采用国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经国家认可的校准方法进行的。受检的计量器具一般都是要经过温度平衡等过程,再进行检定、校准、调修、数据记录、复核校对、证书打印等工作步骤。正常情况下一般约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特殊情况的经双方协商确认后能作加急处理,将会加快完成。
2 送检的计量器具完成检定、校准工作后,仪器收发室将会尽快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通知请有关的送检单位来人提取。接到提取通知后,请派员携带委托单第二联及应付的检测费用来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完检器具的时间应以仪器收发室发出的书面、电话通知为准,其他部门的通知无效,不能作为计量器具已完检的依据。
3 查询了解已送检的计量器具完检情况时,请提供查询单号(在右上角),可采用语音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如有对本说明仍有未列出的方面,可向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作咨询查问;如对我院及仪器收发室提供的服务有不满意或需改善的意见,可通过语音自动查询转投诉电话,或直接向有关人员提出或书面向有关部门提出。
4 提取完检器具时交纳检测、校准费用时,可采用现金、转帐支票或由银行汇款等方式。使用转帐支票须符合广州市工商银行的使用规定范围,若由银行汇款则可凭银行汇款凭证或复印件前来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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